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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服务,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第一篇: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服务,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服务,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一、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

构建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定义。法律服务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用语,所谓农村法律服务,也就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满足其他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农村法律服务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一般属性。

二、农村法律服务所具有的特点

农村法律服务,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必须是提供与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既包括在农村地区的司法组织,也包括在城市地区向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但其中主要是设置于农村地区以及设置在与农村接近的中小城市,能够经常地为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

二是服务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和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分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

三是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是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分是农民的法律事务

四是服务要求具有涉农性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与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经济活动、经济状况、文化习俗等密切相关,在服务主体的机构设置、制度安排、人员素质、方式、手段等方面必须适应和切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五是服务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法律服务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必须得到农村法律的保障。因为农业政策和农业法律虽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党和国家指导、调控、保护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农业政策和农业法律相比存在着约束力弱、稳定性差、难以操作等特点,农业政策要想得到顺利实施必须依靠农村法律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没有法律那样强大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对于违反政策的人一般只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这种处罚和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相比力度要小得多,而且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很难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提出的发展农村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的一项有力举措,也是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发展的远景目标,必须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由于政策的变动性大,具有时间性和阶段性,只有把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转化为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法律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

第三,政策一般比较原则,不如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新农村是党和国家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农村的美好设想,至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如何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却没有规定,需要操作性强的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政策没有明确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检查机关,它的执行主要依靠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性和模范带头作用。可见,政策是一门软科学,它的实施和执行必须以法律为后盾和保障。

四、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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