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支队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本着“提高效能、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支队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制,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实行申报审批制,车辆安全行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支队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加油、维修、保养、安全、审验以及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统一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车辆调度
(三)派车范围及程序。支队公务车辆是为了保证支队日常务公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用车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通知司机按规定时间出车;特殊情况下领导用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遣。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安排出车的,均视为违规出车,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予承担出车中的一切责任,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论工作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将车辆交回保管,不允许驾驶员私自带车或将车辆停在其他地点。
三、车辆加油
(六)车辆加油一律使用ic卡,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数量与派车地点、行车路线有机结合。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员私自用现金加油,因在外地出差需加油的,要提前电话告知支队办公室,回单位后及时审核报销。
(七)加油卡为有价凭证,由办公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派人随同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加油。
(八)每张加油小票上必须有驾驶员签名确认,加油小票作为车辆燃油统计依据,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汇总,经办公室主任逐张审核后交财务室作为正式加油票据所附清单。
四、车辆维修保养
(九)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其他地点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十)车辆维修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支队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时办公室、驾驶员两人共同参与,驾驶员须在现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过程真实,维修保养结束二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驾驶员管理
(十二)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
(十三)驾驶员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爱惜车辆,小毛病及时报修,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一定责任。
(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或受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二篇: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体为黑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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