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第一篇:南京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南京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编号:(
)申〔
〕第
号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水利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书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适用于本市境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占用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拟建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七、本表一式五份。一份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项目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申请人作为实施依据。
八、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申请占用的理由和目的
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填下表:占用水源地点
占用水源名称
占用水源总量
作业方式
占用水源起止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占用水量年内分配(流量:米3/秒,万米3)1月
4月
7月
10月
2月
5月
8月
11月
3月
6月
9月
12月
占用农业灌排工程填下表:占用灌排工程设施地点
占用范围
占用面积占用数量
作业方式
占用起始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替代工程位置及平面布置示意图:有偿占用补偿方案主要内容:
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单位
(盖单)年
月
日
主管负责人
(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注:涉及取水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年许可证
编
号
占用水(
)字〔
〕第
号
占用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审批单位(盖章)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河南)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机构:河南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受理地址:河南省水利厅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尚未确定联系电话:0371-65953211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由行政服务大厅
二、办理:水政水资源处
三、审核: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四、审定:主管厅长
五、告知:行政服务大厅
60天
1、占用者提出申请;
2、省水利厅组织咨询评估;
3、省水利厅审批。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书;
3、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的占用补偿方案;
4、法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不收费办理时限:受理条件:材料明细:收费情况:
第三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及山东省实施细则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法规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1995.11.13
实施日期:1995.11.13
(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通知发布)
(未完,全文共10939字,当前显示14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