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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制的思考

在我国,公司并购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是近几年,公司并购的发展速度却十分迅速。据有关资料显示,最近5年来,我国公司并购成交量以每年70%的速度递增,已成为亚洲第三大公司并购市场。公司并购活动的蓬勃发展,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适应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样一种从微观角度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从宏观角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从全球化角度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活动,国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购法律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笔者将试图就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制,提出一些浅肤的建议。

一、建立公司并购法律体系

公司并购活动,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面亦很广。任何一个简单的并购活动都可能涉及竞争与垄断、土地与房产、证券与大宗交易、资产评估与交接、职工利益与安置、银行贷款与抵押担保、税收与债务、政府同意与政策优惠等,不能单靠一部法律法规来解决并购的所有法律问题,而是要建立公司并购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由诸多方面的法律组成,其中的许多法律还会形成交叉,甚至在某一个问题或某一方面出现重叠,从而使这个体系不是一个平面,而是一个立体。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包括公司并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禁止欺诈法、保护股东投资权益法、国有资产转让条例、信息披露条例等,以及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税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有关部分和适时调整的有关政策。

我国目前的公司并购活动,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部分有法可依。但在这些可依的法律规范里,不仅零散、不系统,而且有些规定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缺陷。承如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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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为了防止在操作上造成混乱或为一些违规行为规避法律创造便利,导致公司并购活动给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带来损害。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并购法》,它是并购法律体系的主干。这个主干的内容规定,最少应该包括并购的主体资格与要求、并购的方式与时间、信息披露与公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并购合同或收购要约的内容、合同或要约的批准要求、转让费的支付、债权债务,以及职工的安置与待遇、保证与赔偿、税收、政府主管部门的控制、纠纷的管辖等。可借鉴《担保法》的先例,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制定一部《公司并购法》对公司并购活动进行调整,其法律性质应为基本法,与公司法同为商法的一个分支,类似于《担保法》之于《民法通则》。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形成对这个主干的补充、健全,使整个体系互相呼应,疏而不漏,达到健全。

二、准确定位公司并购行政管理机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并购活动情况比较复杂,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规范管理公司并购活动,使这些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应成立专门负责处理公司并购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赋予一定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对公司并购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控制。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已有一些机构在负责、处理公司并购方面的事务,对公司并购事务属于多头管理。例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涉及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各级政府中的外经委或外资办等部门审批;设计股份制企业中股份转让的,由省级政府中的体改委、国资局、经贸委等部门审批;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收购的,由国家证监会负责管理等。这种多头管理的现状实际上把并购活动划分为条条块块,2

又由不同的多个机构负责处理,而不同的机构对于法规政策的理解与掌握也各有不同,以至于令出多门,这样难免造成公司并购活动的混乱,给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甚至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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