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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关键词】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

2、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

3、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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