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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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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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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统一进行立项受理、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并对权属实行集中管理。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办公用房实施管理与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的具体工作。省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办公用房建设

第六条

省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由省管理局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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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申请在报省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省管理局。由省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购置办公用房,由省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管理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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