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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构建

日期:2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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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自199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但是由于体制性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农村金融仍然滞后并阻碍着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已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

一、农村金融体制研究最新进展:理论综述

国际上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的研究,早期是建立在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理论基础上。这一理论的奠基人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他们在1973年先后出版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较系统地阐述了金融深,化理论。他们认为,人为地压低利率、汇率,使二者不能真实地反映资金和外汇的供求,而政府又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造成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金融制度的落后阻碍经济发展,而经济停滞或落后又制约着金融制度的发展。要解除“金融抑制”,就必须“金融深化”,减少政府对金融的过多干预,利用市场调动人们储蓄与投资的积极性。其途径是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放宽对金融体系和市场的限制,使民间金融机构也能适应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和发展,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局面。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正是建立在金融深化理论的基础之上,其理论认为,农村金融资金的缺乏,并不是因为农民没有储蓄能力,而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如政府管制、利率控制等,抑制了其发展。其主要政策主张就是要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实现农村储蓄和资金供求的平衡;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

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为农村金融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该理论通过对一系列金融危机的研究和认识,得出了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也是必要的等一系列结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效的因素,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政府也不能取代市场,而应成为市场的有益补充。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应采取间接调控机制,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监管的范围和标准。农村金融市场亦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放款一方(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再加上农村的特殊情况,金融机构很难控制农村系统风险,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农村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为此,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措施。

近年来,一些学者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的研究,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议。如日本的速水佑次郎、美国的弗农·拉坦指出,农村信贷补贴最明显的后果便是信用需求的夸大和信贷有价证券购买力的损失,信贷补贴也导致了金融市场的政治化以及信贷在少数人手上的集中,并常常导致信贷机构活力的衰退。印度的苏布拉塔·加塔克、肯·英格森特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活动的正规性、乡村银行数量的不足以及营运成本数额等使其一般不会把农民视为有信誉的顾客等,致使其没有取得较大的进步,由此得出在发展中国家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性。

我国学术界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推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有价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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