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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思考治超限载

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思考治超限载2007-02-1016:49:3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结合实际,从中国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看,从××××年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就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而迫切的内容。

治超限载从区域到全国,范围在扩大,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时间上也经过了多个年头,但总体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治理好转反弹再治理”似乎已成为这些年治超限载工作可以预见的规律,也一直难以走出这样的循环,由此应从政府、企业、用户三者关系上认真总结与思考。

利益失调是超载超限产生的根本

原因

双超由来已久,一直是个久抓未绝的问题。上世纪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不断增加,中国的公路运输产业也得到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超载超限也成为整个运输业的普遍现象。

××××年月份,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由此拉开了全国治理双超的帷幕,各地分别出现了治理双超的喜人成果,另一显著的效果体现在载货车生产企业产销的节节攀高。

然而,时至今日,此次治超限载也未能摆脱“一抓就死,一松就乱”的历次治超限载都无法避免的怪圈,双超治理在各地又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松动。由于用户观望也带来了今年-月份全国载货车企业产销受到影响。治理双超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不满、企业无奈、用户抱

怨等状况,虽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但其实这也是运输市场货物的运力与运量,道路的交通与管理,车辆的制造与使用,以及税费收缴和政府执法力度等诸多矛盾在运输环节的综合反映。

超载超限的原始驱动,无疑是利益根源。当前,与运输户利益有关的部门和环节主要有:⒈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公安、路政和税收,主要向运输户收取办理车辆登记和管理的各种费用、公路通行费、违章罚款、税费等;⒉汽车制造企业及销售企业,主要向运输户销售运输车辆或提供改装劳务实现收入;⒊运输业务委托方,包括货源方或其他的委托者,向运输户委托货物运输业务,支付给运输户运输费用;⒋公路经营企业或公路管理者,设立收费站点,向运输户收取通行费;⒌同行业的竞争者,通过过度竞争压低价格,或者部分竞争者在不公平的环境中获取不对称的附加利益;⒍非法获取利益的个人,主要有

非法的个人收费与罚款、“路托”、“路霸”等;⒎其他方面,包括加油站、车辆维修服务站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导致运输户利益严惩受损。从行业的整体角度来看,运输业和相关的行业或政府部门,整体亏损或不赚钱的可能只有运输业一方。因此,他们与运输业的利益关系产生了严重的不协调。正是这种利益关系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运输业普遍的超载超限。客观讲,产生超载超限行为的责任不仅仅在运输户一方。

缺乏有效的机制导致治理反复

我国《公路法》明确规定,汽车超载是违法行为。交通部也于年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从××××年月,国家部委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今年月份,由部委增加到部委就治理超载超限再次发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统一行动。但是,治理效果依然不理想。

纵观近年来政府部门的治理超载

超限工作,为什么会陷入如此“怪圈”。我认为,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出现治理超载超限恶性循环的关键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对运输用户利益的保护,正常装载不赚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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