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研究
2011-09-2310:27:54
孟刚,阮啸
自人类出现以来,不管是在茹毛饮血的古老蛮荒时代,或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君权极盛时代,还是宣扬人与人平等互处的机器工业时代,但凡国家机器(或者原始社会其他的类似强权力)力所不能及之处,必有人们之间自觉形成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处理着人们之间如此紧密、与生活如此密切以至于强大的国家权力都不屑一顾的事务。
人民共和国虽然以在农村破除旧体制起家,建国后的各种运动也纷纷深入,似乎国家的权力是足以延伸至最底层的农村的。然而,由于农村缓慢的生活节奏、传统的深入人心以及交通通讯的诸多不便,国家的管理仍然无法替代村民的自治,而农村日常生活的琐碎和各地迥然相异的特色又使得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可能来进行管理。因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我国的现行法律明智地划出了一块其无法尽管的地区交给了村民自治。因而村规民约哪怕在当下的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仍然要受到国家的认可与尊重。
一、村规民约的现实问题
一般认为,传统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的影响、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落后的农村文化为违法村规民约的出台提供了土壤。[1]而实际上,国家与民间的二元化对立致使民间自发形成、本该以上位法为据村规民约,在发展过程中却往往更关注现实性、效率性从而忽略了上位法。乡土基层社会与国家的距离遥远也导致了其对于国家法的疏于了解。这种代表了民间基层的村规民约与国家规范之间的冲突因此无法避免,而在国家法的语境下就表现为村规民约的违法性。
村规民约违法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在制定程序上,一些地方往往忽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召开村民会议的参加和表决人数的规定,仅凭少数人意愿或者“上级指示”就制定下来了。备案制度在很多地区形同虚设。在约定内容上,很多村规民约则表现为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行政处罚法》设置各种处罚、违法约定处理各种事务。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强调村规民约的约定,忽视国家法律的效力;即使村规民约的规定有着违法之处,也坚决执行。
村规民约能使农民实现最基本、最普遍的民主,让农民按自己熟悉的方式生活、工作、解决纠纷。它实际指导着乡土社会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毕竟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是,村规民约在客观意义上已有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阻碍法律的有效性之嫌,而一些基层组织恣意的行为更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这不仅限制了村民自治制度良性作用的发挥,而且还将阻碍国家法治向基层的推进。
二、国家对村规民约的依法监督
(一)国家监督的必要性
正如前所述,由于远离城市的尘嚣、远离国家的权力,村规民约因其自生自长于乡土民间,往往会关注村规民约本身的实效性而忽视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这种制定时就缺乏上位法考虑、而实际上也的确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支撑的村规民约自然就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现代国家有权力、有能力、也有责任来保障生活在其中所有公民的权利,保护其权利不受不法之侵犯;国家也需要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以维系社会的常态性秩序。这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统一性的要求。在一个国家内法制需统一,决不可以各自为政、划地为牢。非此则无以维系一个政令畅通对内治理秩序,也无以在国家危难时期有效地一致对外。这些都要求国家能够对村民的自治规则合法地加以监督管理。
(二)国家监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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