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11)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篇:(综合11)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试行稿)
1、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维修过程中废弃不能再用的、有一定回收价值的物资;经鉴定报废的旧设备;拆除的建筑物中有利用价值的物资;由于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原储备物资时间过长,已变质、报废,但有回收价值的各种物资;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副品。
2、实行以旧换新的废旧物资
1)废有色金属,包括废贵重金属及合金。
2)废橡胶制品,包括运输带、三角带、轮胎、大型密封圈等。3)废油脂,包括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4)废旧电器材料、仪器、仪表(包括大型及主要开关、接触器、控制器等)。5)废旧工具、重型工具、量刃具等。6)废旧五金、水暖器材、废旧轴承。
7)废旧备品备件、各种电动机及其他主要零配件、附属材料等。
2、其它回收的废旧物资
1)废钢材(不含拆除建筑物中的废钢筋及生锈报废的钢丝绳)。2)废旧设备(经鉴定报废的设备)。
3、贵重金属指公司生产所用到的各类稀有金属、银、铜、铝、不锈钢等及其合金。
4、各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属于回收范围的废旧物资应及时组织清理,并上交库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对以旧换新的废旧物资原则上实行一对一换新制度。
5、各单位对回收的废钢材、废有色金属(含贵重金属)清去附着物后,过磅并按实际重量上缴。
6、废旧物资要做到随交随收,对已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由库房保管员负责管理。
7、各单位应按照“5s”管理要求做好现场定置管理,对拟回收的废旧物资不得在作业现场随意堆放。
8、库房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及时进帐、分类保管,每月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应进行一次核查结帐,做到帐物相符。
9、各单位在上交废旧物资时由库房主管部门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上缴单位、库房保管员各一份留存,并报送财务部门一份。
10、库房主管部门按月向物资采购部门提报可抵抹回收废旧物资的库存情况。
11、废旧物资的处理坚持内部优先使用,再外部处理的原则,如生产中可利用,应向需求单位提供使用,并办理转帐手续。
12、废旧物资的对外处理原则上实行挂牌公开销售,根据物资可利用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采用组织竞拍或直接定价的办法确定价格。
13、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招投标工作,并按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废旧物资的招投标工作,严格审核合同的签订,监督出售执行情况。
14、财务部门负责按销售物资的资产价值确定最低出售价格。各单位的招标价格必须高于最低出售价格,否则不予出售。
15、废旧物资的处理坚持先收款后付货的原则,由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开具收款发票。
16、库房主管部门保管人员负责废旧物资发货、监装,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品质鉴定,对当日提货的数量、金额、品质负责,并凭财务部门开具的现金收款发票开具出门证。并负责将当日提货的磅单及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17、废旧物资处理款项采取收支两条线,废旧物资销售金额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收款手续和款项独立进帐保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每日按过磅后实际检斤数量进行现金结算,没有废旧物资处理部门书面通知不得用履约保证金冲抵货款。
18、对上缴单位实行内部结算,财务部门依据“废旧物资回收单”按废旧物资内部结算价格全额冲减上缴单位当月成本。
19、废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的回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贵重金属的损耗情况细化回收规定。
20、库房主管部门对废旧贵重金属应独立建账、单独保管;并每月向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上报库存废旧物资动态月报表。
21、废旧物资处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每宗物资招标出售前主办单位需通知综合管理部门。
(未完,全文共6571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