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热带特色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业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
第四条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其执行期限为2014—2018年。执行期限届满后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估,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予设立。第五条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扶持。
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基地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七条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各市县政府新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is0900
1、is09002)、欧盟、国内食品安全许可质量安全(qs)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数量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奖励50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奖励25万元。
第九条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产地/基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产品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原产地保护的动植物遗传资源、原种或新品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列入省级原产地保护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名牌农业企业建设。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更新或改造农产品生产线、生产基地或收购本地农产品进行加工的金融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3%,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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