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γ射线源操作人员必须熟悉《γ射线源操作规程》
◆从事γ射线源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放射源在单独存放并设立放射性警告标志,不能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应防盗、防火、防损。
◆放射源保管、使用应每日认真填写《γ源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时指定批准人批准签字),使用人方可领用,交回时接收人要用报警仪确认源状态,存放于铁柜内并加锁,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源现场探伤作业前,γ射线源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应划定控制区,在边界上设警示标志、警戒灯、警戒绳,应设专人进行巡视警戒,防止其他人员误入辐射区域。◆现场检测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以免发生辐射事故。◆检测人员必须佩戴个人计量仪、性能良好的射线报警计量器、巡测仪等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安全监控。
◆严禁在摇源拍片过程中人员脱岗,如果一次透照时间较长,要实行换班制度,杜绝疲劳作业。
◆每次作业完毕,要用报警器、巡测仪检查放射源状态,确保放射源回到探伤机内上锁。◆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意外事件,应按照《γ射线源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做好射线源使用记录,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源泄漏。◆定期对γ源机主要部件进行清洗和保养。
◆未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得将放射源借出单位,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情况将放射源借给无使用许可证单位。
第二篇:放射源管理办法[范文]榆林市中医医院放射源管理办法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六、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七、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八、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九、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十、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一、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二、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榆林市中医医院医务科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三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关于放射源的有关安全规定
一、放射源在订购时,必须认准厂牌,规格,型号,功能,详细了解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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