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82602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84]186号【发布日期】
1984-09-25【生效日期】
1984-09-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1984年9月25日甘政发〔1984〕186号)
为保证医疗用血安全和及时供应、保证战备储备用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一、从1985年开始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省输血工作落后面貌的根本办法。从1985年开始,首先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其他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二、
二、献血任务
1.凡男性满十八岁至五十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岁的适龄公民,体检合格者,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2.对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纪念品、献血留念证,并免费供一餐。职工参加献血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单位按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评奖。
3.各级机关(包括中央、省、市、区、集体、驻军)、企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四,一年一度的组织献血(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以两个指标计算,不足五十人的单位以一个指标计算)。
4.一次献血二百毫升,计算一个献血指标,如一人献血四百毫升可计算二个献血指标。
5.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省献血办公室签发《献血光荣证》,按有效期,可在全市各医院凭证优先保证供血。
6.各单位应于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指派专人去献血办公室签订“献血协议书”,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7.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8.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是公民义务献血的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条,公休两天,不影响全勤和评奖。
三、
三、供血规定:
全市医疗用血一律实行计划供应。各用血单位每月底向省献血办公室上报一份当月用血情况表。
1.凡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其职工及家属(指无职业由职工直接供养者)用血,可持省献血办签发的《献血光荣证》和单位介绍信,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优先保证供血。
2.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外地来兰患者(包括外宾、华侨及港澳同胞)鳏寡孤独、生活依靠社会救济者用血,凭本人证件(证明)供血。
3.急诊抢救病人可先用血,后补办手续。医院在五日内必须敦促患者家属或单位,来省献血办签定献血协议,缴纳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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