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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82602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84]186号【发布日期】

1984-09-25【生效日期】

1984-09-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1984年9月25日甘政发〔1984〕186号)

为保证医疗用血安全和及时供应、保证战备储备用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一、从1985年开始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省输血工作落后面貌的根本办法。从1985年开始,首先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其他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二、

二、献血任务

1.凡男性满十八岁至五十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岁的适龄公民,体检合格者,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2.对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纪念品、献血留念证,并免费供一餐。职工参加献血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单位按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评奖。

3.各级机关(包括中央、省、市、区、集体、驻军)、企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四,一年一度的组织献血(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以两个指标计算,不足五十人的单位以一个指标计算)

4.一次献血二百毫升,计算一个献血指标,如一人献血四百毫升可计算二个献血指标

5.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省献血办公室签发《献血光荣证》,按有效期,可在全市各医院凭证优先保证供血

6.各单位应于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指派专人去献血办公室签订“献血协议书”,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7.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8.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是公民义务献血的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条,公休两天,不影响全勤和评奖

三、

三、供血规定:

全市医疗用血一律实行计划供应。各用血单位每月底向省献血办公室上报一份当月用血情况表。

1.凡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其职工及家属(指无职业由职工直接供养者)用血,可持省献血办签发的《献血光荣证》和单位介绍信,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优先保证供血

2.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外地来兰患者(包括外宾、华侨及港澳同胞)鳏寡孤独、生活依靠社会救济者用血,凭本人证件(证明)供血

3.急诊抢救病人可先用血,后补办手续。医院在五日内必须敦促患者家属或单位,来省献血办签定献血协议,缴纳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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