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分公司和项目对劳务用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作业队的科学管理,满足施工现场人力资源需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分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劳务作业队的素质,协调组织,统一监督,审核外劳作业队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调解处理劳务纠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经营科为各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外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准入。严格监督管理外劳作业队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行为。组织劳务有序竟争,协调指导和调配,发布劳务信息指导价格。职能机构严格对外劳作业队登记审核备案方能准于进入现场。
第三条各项目在外用劳务的使用管理上必须坚持相互平等,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指导,帮助,结算上公平的原则。确保稳定,共促发展。
第二章
劳务总则
第一条
所有外劳务作业队必须通过分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后,获得准入资格,方可进入本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未经获准的外劳作业队不准进入现场,项目部擅自安排的,该劳务队与项目部的所有关系一律无效。
第二条
对已获准的外劳作业队必须与分公司确立劳务经济合作关系,与项目签订“劳务合同”,在分公司备案,必须依法经营,履行所签劳务合同的约定,加强自身管理,不得损害分公司利益和形象,在劳务合作中经考核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准入资格,清出施工现场。
第三条
外劳作业队要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内部各班组管理比较完善,能够听从项目部指挥和协调。组织管理清晰,制度建全,整体素质高。不能跨省用人,不得掺杂携带童工和病伤残疾人员,全队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条
劳务作业队不能哄抬劳务价格,擅自毁约。管理混乱,跨省用人,劳务队煸动操纵劳务工违反规定聚众上访,围堵办公场所,破坏正常生产和社会治安损害分公司利益和形象的,将自动失去准入资格。
第三章劳务分包
第一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开工时间和进度提供书面劳务分包计划,上报分公司,明确劳务分包详细内容,包括工种人数,进场时间,实物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准备选用的劳务分包方案。作业队必须经分公司审核与项目签定好“劳务合同”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条
“劳务合同”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价款上必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乌鲁木齐地区)(98)预算单位估价表人工费标准》,以及市场信息价为准,一次性包死,其中包括定额内所有工作内容,不另计价。如有作业队在施工中遗漏定额内容,结算中在单价中按比例扣除,在签订与作业队的‘劳务合同’中必须书面形式填写好所有工作内容以免发现纠纷。
第三条
经选用的劳务分包作业队进入施工现场后,项目应组织进行小面积试工,时间不得超过15天,试用不合格,项目部应及时填报不合格劳务作业队辞退表,报分公司签署意见,辞退请场。留用施工作业队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应按月对劳务分包方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包括质量,工期,限额领料,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并与劳务结算汇总报分公司经营科。第四章劳务费结算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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