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精选5篇]
第一篇: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
1、稽核对象。在郴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一项以上(含一项)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个人。
2、稽核内容。(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3、稽核方式。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
4、稽核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湘劳社工字[2008]16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5、稽核程序。(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6、被稽核单位需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统计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稽核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稽核人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第二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不断完善人社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着力打造服务型、效能型部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考核采取分级逐一方式进行。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考核领导小组逐一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进行考核。
全局所有考核对象采取统一的考核量分标准(考勤50分,考绩150分,总分200分)。各科室、所属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二、计分方法
(一)基本分
考勤50分。班子成员、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工作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的,应向局主要领导告之去向。否则发现一次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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