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丰矿业集团安全生产追究制度剖析
为确保公司下属各矿安全生产高效、有序进行,保证安全生产任制的落实,促进各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保安
1、各矿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必须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因工作失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必须按事故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调度会,班前会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组织措施,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矿各级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追究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
4、必须加强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加强矿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无地质预测、预报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技术人员的事故责任。
5、规程、措施中对预测、预报的危险源未制定防范措施的,追究相关技术人员的责任。
6、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修改、补充的要追究相关技术人员的责任。
7、生产现场出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行为的,矿各级管理人员
必须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只有隐患消除,不安全行为得到纠正,方可正常生产作业,否则必须追究现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的责任。
8、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任何人的“三违”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9、对制止“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造成后果的要给于受害方相应赔偿。
二、人身事故
1、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轻伤事故要对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检员、相邻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一次发生2—3人以上的人身轻伤事故,二十四小时内发生单人、两次以上人身轻伤事故,重伤一人的人身事故要追究当班班组长、安检员,所属生产区(单位)领导、带班领导、矿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一次发生三人以上人身事故,二十四小时内发生不连续的人身重伤事故必须追究当班班组长、当班安检员、当班带班领导、矿分管领导、安检科长、安全矿长。分管技术人员的责任。
4、一月内发生五起人身轻伤事故、两起人身重伤事故的,追究矿分管领导、安全科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的责任。
5、一年内、一个生产单位,发生三起及以上重伤事故的、一人死亡事故的,追究矿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分管
负责人的责任。
6、各矿累计重伤达时十人以上,死亡二人的,追究公司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一通三防”
1、
瓦斯超限作业的,追究该地点、当班瓦斯检查员、当班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当班带班领导的责任。
2、
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发生瓦斯积聚,不处理、不汇报的,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当班安检员、当班该施工地点的班组长、带班领导的责任。
3、
发生通风设施(包括。风门、调节风窗、密闭、局部扇风机、风带、瓦斯探头、风障、隔爆水袋、)损坏,不及时发现、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追究当班瓦检员、安检员、相邻地点施工人员、班组长、矿带班领导的责任。
4、
发生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安全设施损坏,消尘,防灭火设施,器材损坏,不及时发现、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处理追究当班瓦检员、安检员、监控室值班员、带班领导的责任。
5、
掘进碛头停风超过10min,不及时撤出人员,不停止作业的追究该地点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的责任。
6、
主扇风机因故停风达到10min,不及时撤出人员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包括切断井下电源,打开防爆风门)追究当班调度员、值班领导、通风队长、井下当班瓦检员、带班领导个责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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