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县瓦钵乡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根据自己的医院自主地行使选举权。
三、乡人大代表由选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四、各选区应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大会和各投票站应该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县选举委员会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药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五、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
六、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七、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放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o”;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举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o”,并对原候选人划“x”,表示反对。整张选票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
八、每张选票划“o”的和另选他人的数额,等于或少于本选区应选名额为有效,多于应选名额为无效。
九、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设投票站的,如某个投票站点投票结果为无效的,可只就该投票站进行重新投票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十、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应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在此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
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必烈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然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十一、各选区根据召开选举大会或分设投票站配置票箱(含流动票箱)的数量,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5名,设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2-5名,分别负责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选举和选区的统一计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各选民小组推选,报选区领导小组审定,并向选民公布。每一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支持人及监票人、计票人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设多个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结果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不得单独计票。
十二、选举结果由各选区分别报县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按选区张榜公布。
十三、本选举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制定,印发各选区实施。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选区领导小组或选区选举主持人报告县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未完,全文共7154字,当前显示14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