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明确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税收策划业务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适用本规则。承接其他企业、单位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参照适用。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准则所称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制度的业务。其他涉税内控管理、咨询、评估等业务适用其他业务规则。
第四条【信息填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第五条【信任保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事项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承接规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沟通调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内部税收环境、内控管理建立情况以及公司外部环境;
(三)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签订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与委托方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第九条【协议条款】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委托协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委托事项;
(二)具体服务内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委托服务费用的约定;
(五)保密条款;
(六)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用的争议解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风险控制】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及信息严重偏离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对服务内容形成有重大影响时,专业服务人员应与委托人讨论修改业务委托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不能达成共识,则协商终止项目。
第三章业务计划
第十一条【遵循规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胜任人员】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派胜任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了解情况】
在制定工作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一)委托目的及范围;
(二)委托人的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会计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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