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1.1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1.1.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议会性质的机关,但与议会不完全一样,人大除了是立法机关,还是权力机关,并且首先是权力机关,同时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约束的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决定国家的各项重大事务;宪法还赋予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权力。
1.1.2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尚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政治主体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进行比较如下:
1.1.2.1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人大是权力机关,党委是领导机关,领导国家与社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党委领导人大。领导方式有:
(1)党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
(2)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案,通过人大的立法,把党的意志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3)党对人大实行工作领导。(4)党对人大实行组织领导。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民主的扩大,人大的权力自主性开始增强。
案例11992年:兴建三峡工程决议在争议中通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4月4日《经济参考报》头版刊登了这一消息。尽管消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是,这一决议的通过是相当艰难的。而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一项工程的决议,这在我国也是第一次。
1992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关于兴建三峡工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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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日该议案进入表决程序,共有2633名人大代表参与表决,结果是赞成1767票,反对177票,弃权664票,未按表决器的有25人。表决虽然获得通过,但赞成票只占总票数的67%。
它表明人大与党组织的关系存在着潜在的矛盾性。
1.1.2.2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在国家各级政权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是主从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它具体表现在:
(1)在组织上,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2)在职责上,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3)在监督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
而在实际地位和法定地位并不像对称。就人大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看,行政机关的权力往往超越于人大之上,人大的工作有时受制于政府行政机关,成为政府“履行法律手续”的工具,有时甚至是“政府领导人大,而不是人大领导政府”。其次,从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不像行政机关那样超越或凌驾于人大之上,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经常流于形式。
由于人大制度尚处于完善之中,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1.1.2.3人大与人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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