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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规定

根据都昌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经费管理有关事项规定;为了加强机关公务接待及会议费的管理,经规划局局班子会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

1、住宿。省市来客原则上自行安排,确需由局统一安排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住宿标准按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2、工作餐:来客以公函为准,按规定安排工作餐。实行对口接待,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工作餐每人最高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130元。

3、交通工具,原则上使用规划局的公车,特殊情况下可以租车,但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会议场所,原则上使用规划局会议室

二、会议接待

1、上级指定召开的会议及日常性的工作会议在局会议室召开。按相关标准做好接待工作。

2、规划系统工作会议,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并按规定作出安排

3、项目专家评审会议,要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按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操作

三、报支要求:

1、所有餐饮住宿费用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禁止现金方式结算

2、公务接待报支必须要有以下5项附件;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刷卡记录、用餐菜单、餐饮或住宿发票

3、租车及租用会议室费用报支;需申请单、局主要领导批准单、发票

四、本规定未涉及的参照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执行。招商接待按商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每半年应将规划局的接待费用情况进行一次公示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公务接待规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节约公务接待支出,根据《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的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学院上级部门领导及院外有关单位到学院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一、公务接待范围

学院办公室是负责学院级别公务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院内各单位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一)学院级公务接待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院级接待范围为:

1.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学校和友好协作单位的主要领导

2.以学院名义邀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重要客人等

3.上级部门交办的接待任务

(二)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协作单位的其他业务来宾,原则上由学院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安排

二、公务接待要求及费用标准

(一)接待准备。负责接待的单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应列明来宾的职务、接待事由、接待工作(就餐、住宿、用车等)的安排及费用等内容。

(二)接站。院级公务接待的接站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的接站工作由具体邀请或接待单位负责安排。

(三)住宿。来宾住宿的地点,可由申请单位联系,住宿标准根据来访客人级别、职称不同,普通来访者按照160元/人为标准,专家及部(厅)级领导240元/人为标准执行。

(四)用餐:上级部门领导、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专家、学者来院,学院工作餐标准20元/人;宴请用餐标准:科级及以下干部、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进餐标准上限30元/人;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进餐标准上限50元/人;接待厅局级干部进餐标准上限80元/人;接待省部级及以上干部、院士标准由学院主要领导酌情确定。以上进餐标准均含酒水,按照来访人员的最高级别套用,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1/3。

各单位邀请的客人和接待对口单位的来宾,由邀请(接待)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自主安排,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公务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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