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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地税系统执法风险的防控措施

5.1税收法制方面

5.1.1提高税法立法层次

目前的税收立法的效力不够高,不利于税法的贯彻。在国内当前的税收征管法律系统中,《大部分均属于各级主管部门五国税总局等颁布的规章制度,征管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也不多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唯有《税收征管法》这一部。在税收方面急需一部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指导税收工作,要求其在坚持宪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收工作的基本特点,规范税收司法与执法,立法等问题,明确界定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义务和权力,确立税收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对于各部门单行税收法规、规章等的制约、指导与领导作用。此外,为了降低税收法律的变动频次,提高税收立法的稳定性与严肃性,要不断降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与主管部门等发行的暂行规定或暂行条例的占比,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税法的比例。

5.1.2防止各个法规间的抵触现象

一方面要做好实体税法间的彼此衔接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税务争议救济、税务稽查等有关法律间的衔接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律系统本身的协调一致性,减少法律间的冲突;尽快对过期文件进行废止处理,所有的和当前税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文件、各地随意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必须花大力气清理。

5.1.3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健全税收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并修订目前的税收法律规范,形成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发展的、坚持税收基本法导向的法律结构体系。各地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部门要求,一般均会根据本地具体状况制定出更加详尽的管理规定或办法。尽管这会从某种程度上增强税收征管的效率,但是对税务执法者的法律保护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设发生了违法问题,亦会发展为司法部门追究执法工作者责任的凭据。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各类法律规定时必须注意,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类办法、规定文件,应经过税政法制部门对合法性的严格审查,避免有关法律制度、规范间的矛盾;所用词句必须清楚、严密、严谨,尽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应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应及时公开废止。此外,也要建立起统一规范的税收法律解释机制,降低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能够对税法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明确法律解释的效力与权限范围,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税法解释的原则、标准和进行解释的部门等。

5.1.4提高税收立法的透明度与公开性

首先是不断发展税务系统规章的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和制度制定过程的可行性、透明度、规范化以及计划性,要从责任、立法方式、程序以及权限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次是形成一致的、可操作的税收法律法规范本制度、税收法律的释疑制度以及立税法公告制度等法律解释制度,降低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能够对税法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明确法律解释的效力与权限范围,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税法解释的原则、标准和进行解释的部门等。

5.2税收执法环境方面

5.2.1遏制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进行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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