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1)
第一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二、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业主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相应增长。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四、稽核与审计
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须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须知
企业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职工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费。职工个人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现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二、企业单位工资总额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进行统计,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鉴于目前企业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其他有关问题
(1)代扣代缴部分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2)住房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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