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缺陷责任人警示机制
(一)医疗缺陷责任人警示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医务人员从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及医疗缺陷中吸取教训,起到警钟长鸣与教育职工的作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示范围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护理和医技保障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作为不规范”或“不作为”的医疗事件,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属于医疗缺陷责任人的警示范围。
第三条警示原则
1、将工作重心前移,主动深入科室,尽早发现医疗缺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重事实,重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警示责任人。
3、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警示在先,处罚在后。
第二章医疗缺陷责任人警示分级
根据医疗活动中责任人实际造成的后果以及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将医疗缺陷责任人警示分为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和红色表示。
第四条医疗缺陷责任人蓝色警示
(一)、医疗文书缺陷
1、门(急)诊医师未按时书写门(急)诊病历,或记载内容不全。
2、未把患者不配合诊疗、拒绝诊疗或自动强行出院等特殊情况记录在门(急)病历或住院病历中。
3、未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记录药物过敏史,输血患者未记录输血史。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院志、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诊断)、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其它记录。
5、未及时与患者签订医院规定的各种知情同意文书,或缺项少款,不填时间,不签名。
6、大、中型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或缺乏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或无术前小结、术中注意事项及术后观察要点。
7、术中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对术中阳性发现描述不细,或对术中出现的意外和失误未能如实反映,甚至在记录中造假、隐瞒。
8、对危重患者未及时向其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或缺少与家属谈话并签字的记录,或有记录而无家属签字。
9、凡决定转出的患者,经治医师未书写转科、转院记录的。
10、对自动要求出院的患者,出院记录过于简单,无出院医嘱和有关注意事项交代,缺少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及上级医师的审核签字。
11、意外死亡病例未当日及时讨论并上报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
12、病例涂改严重、书写错误或缺乏病案内涵质量的重要医疗内容,或造成病例等资料缺损、丢失。
(二)、诊疗护理缺陷
1、门(急)诊医师对于经3次就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者,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2、危重患者到达急诊科后,未在3分钟内开始抢救。
3、门(急)诊医师对危重患者未实施首诊医师负责制,对病情涉及多科的患者,首诊医师未按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相应科室。
4、门(急)诊医师未见患者即开具“住院证”或病房医师不查看患者即开医嘱。
5、对于危重患者,会诊医师和医技科室的医(技)师在接到会诊邀请后,未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诊查患者。
6、会诊医师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或未诊查患者进行“电话会诊”、“病例会诊”。
7、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或记录内容不规范。
8、科室二线或三线值班人员不明确或联系通讯工具不通畅或不能及时到位。
9、患者病情突然恶化且初步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10、对疑难、危重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病例讨论或科间会诊。
11、需马上执行医嘱未向护士交待清楚,导致延缓执行。
12、对危重患者未做床头双交接班,或未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处理事项写入交班记录,或存在漏交、漏接情况。
13、高风险、高难度的择期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科。
14、麻醉师缺少术前、术后麻醉访视记录,或术后患者返回病房24小时内未诊查患者。
15、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患者,或3日内无三级医师查房记录。
16、术后患者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出血、异常渗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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