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
2.1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
2.3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申报与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
3.3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即建立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不划转资金。
4社会保险的转移。非因退休离开公司或调入公司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转移主要是指基本的养老保险;其它种类的保险均不办理转移,其保险责任随劳动关系的解除自动终止,员工办理离厂手续时应将医疗保险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4.1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出
需要转出养老保险的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接受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如果接受单位是异地的,还需提供接受单位名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名称、社保机构开户行名称以及银行账号;人力资源部负责在西安市养老保险处为员工办理转移手续。
4.2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
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入厂手续的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5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5.1退休养老金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医疗保险证与1吋、2吋彩照各一
张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申报;自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员工享受退休待遇并领取社会发放的养老金。
5.2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时,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告知工伤员工在指定医院治疗;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3日内,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工伤认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原件)、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出(入)院证明、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送人力资源部。工伤员工应配合提供申报工伤待遇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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