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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新政策

营困难

襄阳汉江网消息(襄阳日报)本报讯(记者刘惠通讯员谢波)11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我市将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需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向所在统筹区的人社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方可办理缓缴。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内不收滞纳金。

此外,为真正做到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将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具体包括,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标准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具体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从原来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期限为12个月,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从0.8%、1.5%、2%降低为0.5%、1.2%、1.7%,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降低为0.7%,期限为6个月。降低期限满后恢复原费率。

第二篇: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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