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
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为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省(区、市)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省级复核汇总工作,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相关规划和文件。
(二)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土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省级绩效评价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省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
2、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涉及省际河段的项目是否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3、统计及信息宣传。省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
4、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安排清单报送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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