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张劳社发(〔2010〕25号,甘人社发〔〔2009〕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在岗各类服务高校毕业生参保缴费。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职工权益保障的新政策,是体现党和政府对用人单位职工的关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依法为单位在岗的各类服务高校毕业生参保缴费。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正常开展。
二、加强配合,积极做好扩面征缴
各单位要加强配合,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稽核申报及缴费核定等工作,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依法开展扩面征缴工作
三、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张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为甘肃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60的0.3%,不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各类服务高校毕业生工伤保险通知
第二篇: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2009年12月24日颁布,
甘劳社发„2009‟80号)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辖区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范围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缴费费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统一确定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工资总额的0.3%,不实行费率浮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费率可适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体制征缴,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无事业费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l618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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