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税种
(一)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营业税。
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
纳税期限。每月十日前申报缴纳,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每季度十日前申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期限。按月申报,次月七日内缴纳。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三资”企业暂不征收)
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纳税期限。每月十日前申报缴纳,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每季度十日前申报缴纳。
(五)房产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缴纳房产税。(“三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
税率。从价计征的,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2%。
纳税期限。按季缴纳,每季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实行定额税率,我市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市区1元,建制镇0.5元。纳税期限:按季缴纳,每季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七)车船使用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三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
税率。实行定额税率,依照《江苏省车辆和船舶税额表》执行。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交纳。
(八)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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