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金融统计检查前自查报告
**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
[2010]195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1.单位统计负责人,不曾要求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没有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没有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统计部门,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统计调查对象,不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不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自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我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自查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包括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08年以来涉农贷款的统计方法以及会计、统计口径的变动情况,“三农贷款”主要项目数据的归属及数据填报情况等。
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高。
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
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合理;统计人员多次参加业务培训;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很好。
经过我社认真自查总结,未发现我社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
信用社
2010年7月13日
第二篇:信用社(银行)关于开展金融统计大检查的自查报告人民银行岳西县支行:
根据岳银发(2004)25号《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县联社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情况
通过对2003年年末和2004年
一、二季度末上报县人民银行(及市农金体改办)科目统计数据的自我检查,认为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没有发现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更没有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2、统计数据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对基本一至,数据差异不大。
3、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或与统计有关的其他原始资料行为。
4、未强迫或授意基层信用社和基层社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
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情况。
1、认真贯彻《统计法》、《金融规定》等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3、及时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4、依法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1、统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联社金融统计工作主要由计划信贷股负责,计划信贷股配备专职统计员一名,各基层信用社的统计工作基本上是由信用社主办会计、内勤主任或信贷会计兼任,未配专职统计人员。
2、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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