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补缴
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运行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未达到30年,女性缴费年限未达到25年的,在退休后要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x应补足的缴费年限。
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首次参保退休人员的年度缴费标准为参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应将“月”折算成“年”,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关于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市2009年12月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村改居”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手续。
第二篇:新的医保补缴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须一次性补缴新的医保补缴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须一次性补缴
2013年11月5日来源:东莞平安保险
编者按:新的医保补缴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须一次性补缴,执行新旧补缴政策的时间节点,以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为基准。
近日,扬州市进一步的规范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并明确的规定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那么,如何补缴。我们昨天邀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一次性费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据介绍,新政策规定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需补缴的,补缴标准公式中“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办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时适用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标准公式中关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比例部分,2014年6月之前比例为7%,2014年7月以后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2013年10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缴,如补缴费用超过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退休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东莞平安保险专家提示:新的缴费年限的限制,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了扬州市的医疗保险制度,也进一步的提高了医保的保障范围是我国医保制度的一大进步。各地方政府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地方性医保制度,促进我国医保制度的发展。
第三篇:医保医保
医保制度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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