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绿化月义务植树通知
一、目标任务
2、集镇、道路、水边宜林荒地公益造林27000株。(任务安排见附3)。
3、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生产场地绿化率达40%以上,出行道路、房屋四周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实现全面绿化。
二、工作机构
乡政府成立2012年“全民绿化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同志任顾问,乡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等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落实“全民绿化月”植树活动的工程规划、组织实施、考评考核。
三、工作措施
1、分块负责。将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进行分解。农户房前屋后自行植树由各村群众工作站和联组干部按照任务计划(具体安排见附1)负责组织实施;集镇、乡内主要干道、河道分村由联村领导和村级负责(具体安排见附3),树苗由林业站统一提供;各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生产区域、周边环境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民绿化月”义务植树活动是市委、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任务,对于推进我乡全民绿化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全乡上下要切实提高绿化意识,认真履行义务。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并确保绿化任务的切实完成。
2、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全民绿化活动是一项群众性工作,要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根据集镇、道路、水边、荒山荒地、居民房前屋后的地形特点,采取相应的绿化风格和措施。集镇与中心居民点的绿化要做好统一规划,尽量使用专业队伍施工,做到种一片,成活一片,确保绿化效果。
3、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乡绿化办负责对各责任区、企事业单位的植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乡群工办负责对各群众工作站的植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行动快、质量高、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农户予以表彰,对不重视、任务未完成、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交办完成任务。各群众工作站和村组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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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公告
(第22号)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
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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