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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分析建议

学习科学发展观,使我们对“发展”的内涵有了新的认识,科学发展观理论它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科学发展,要求的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讲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要统筹兼顾的关系。科学发展观的一大重要贡献,就是把我国现代化建设由以往的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发展到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而消费维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社会建设方面的内容。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四位一体的全面发展理论反映了党中央对“社会发展”的重视。因此笔者认为,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我们更应当把消费维权工作提到重要位置。那么,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我们如何抓好消费维权工作呢。我认为应当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针对当前消费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消费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能的角度来研究维权工作,去开展维权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法定的消费权益知识知晓不够,自我维权意识不浓,很多受害者要么不知道权益被侵害、要么不知道怎么维权,最终选择了放弃

(二)是部门维权合力不够,职责交叉的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十多个行政部门,但同时某一个违法侵权行为很可能几个部门都有权处理,也可能需要几个部门在生产、仓储、运输、销售、消费等不同阶段进行“链接”处理,而正是因为几个部门的职责重复、交叉、低效等现象,极易导致遇消费申投诉后相互推诿、消极应付,影响维权合力。

(三)是部分行政部门对消费维权工作认识缺位、重视不够、力度不够。工作中发现有部分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是工商局的事,是消协的事,与已无关,从而不重视结合自身职责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正是由于认识的缺位,导致了部门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即便是维权也大都局限于被动式维权、等待式维权。

(四)司法诉讼维权途径应用不够。经调查部分消费权益受害者,大都认为采取诉讼维权时间长、成本过高。

(五)是部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较低,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如何完善消费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能。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围绕“政府领导,工商、消协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思路来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共维机制。

一、明确“政府领导”的法定职责地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领导、组织好辖区的消费维权工作。那么怎么体现。我想有二个方面:一是政府要过问、要关注消费维权工作。应当把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纳入政府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标之一,并逐步纳入社会管理、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之一;二是要从政策上保障、支持消费维权工作。如:保障消费者协会的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消协、工商等相关部门专项维权经费、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系列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经费。目前消费者协会属社团组织,事业编制,挂靠工商部门管理,但基本上处在无经费状态,工商部门垂直管理后实行的是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体制,省级财政未安排市县级消协工作经费。按照消法有关规定,消协经费应当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但现实中的县级消费者协会及维权工作经费一般是靠工商部门从行政工作经费中挤一点、社会捐赠一点,但远远不够,经费不能保障必然会一定程度的影响到工作成效。

二、明确“工商、消协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维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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