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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医疗养老就业问题的措施

关于解决困难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

就业问题的意见

县政府:

根据刘振强县长和李卫东副县长批示,结合县总工会《关于全县困难职工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我局于6月10日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种志文同志任组长,工会主席王军锋同志任副组长,就业股、社保股、培训中心同志为成员的白水县企业职工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对全县8个系统,83家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经调查,全县共有企业职工9342人。退休职工3086人,参加医保共2718人,均为2008年12月30日以前退休,未参加医保368人;解除劳动关系的1408人。

为了解决企业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我局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如何解决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就业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保险问题

(一)当前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1-

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困难企业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对无力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补助解决。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8%缴纳,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必须参加大病互助医疗统筹。大病互助医疗基金按每人每月8元征缴,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元,个人缴纳3元;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全额缴纳。

5、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从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交的医疗

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1999年8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不再为其补缴医疗保险费。

6、201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人员在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须满15年,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5年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办理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

(二)解决困难职工医疗保险的意见

1、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参保费用由县财政补助解决

2、结合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实际,原则上以用人单位和主管局全力解决职工医疗保险,经营困难的企业,由政府确认,可按财政、主管局、单位、个人按比例缴纳,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

3、对依法改制破产企业,其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医疗保险费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支付代缴

4、对困难企业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城镇居民身份参保,每人每年150元,(职工都不愿意参加此项保险,待

遇低)。其中退休人员,费用由县财政补助解决。

(三)办理程序

1、困难企业经县政府认定后,到县社保局、财政进行申请办理

2、退休困难职工持相关证件到县社保局、财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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