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合理使用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以及《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怀劳社发
[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
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转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异地自付比例。经批准转省内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5%、转省外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统筹报销。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按程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无论省内、外住院无须先自付5%或10%的比例,凡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报销。
三、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超定额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级别的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报销。
四、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五、适当提高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标准。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标准且价格在30000元以内的内置材料,按50%的金额标准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六、建立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跨统筹地区的互认制度。在职(在岗)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可由原参保统筹地区开具参保缴费的证明,新统筹地区即认可其原缴费年限,如没有间断缴费,应视同连续缴费,不再作“新参保”处理。
七、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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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与本通知有抵触按此文件执行。
沅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沅陵县财政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未完,全文共11562字,当前显示143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