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版]
一、问题提示。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未替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在得不到基本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来赔偿损失。
二、法律法规
1、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审理中该如何确定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如何赔偿损失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部分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理分析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四、案例索引---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6月26日)
1、案情介绍
原告王保梅,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峰寺镇官堰村7组015号。
委托代理人李清湘,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三封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华容县城关镇城乡路。
委托代理人于建农,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峰寺镇官堰村7组015号。系王保梅丈夫。
被告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石伏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和正,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职员,住湘潭市岳塘区湘纺厂内村3号。
委托代理人周建文,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华容县城关镇北街八组。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08年9月16日,王保梅进入东华棉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合同并未解除,该期间东华棉业公司一直没有为王保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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