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医疗:
2009年7月1日起,广州市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780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比例仍为9%,
如果按基数的60%买:3780×60%×9%=204.12元
(如果有单位的职工,雇主出7%,雇员出2%,)
▲重大疾病:
3780×0.26%﹦9.83
▲补充医疗:
3780×0.5%=18.9元)
三项相加。204.12+9.83+18.9=232.85元。
所缴费用,142.13元属国家统筹金,90.72元为个人账户资金。
国家统筹金:
3780×60%×7%=158.76-45.36+9.83+18.9=142.13
个人账户:
1)缴费基数的2%,另加划入个人账户2%,
3780×60%×2%+45.36=90.72(每人都一样)
(为了平衡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国家统筹金,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在统筹金中每月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以下为1%,(22.68)
满35周岁之45周岁以下2%,(45.36)
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63.5)
退休人员为5.1。(115.67)
第二篇:医疗保险政府主导的有: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企业主导的有:各类商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标准分为3档,分别是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参保的城乡居民还可享受政府补助,补助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80元,部分区市县还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档次等给予参保人员更高补助,比如,双流县的补助标准最高达160元。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原为7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原为1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原为7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原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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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原为7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原为5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原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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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原为3万元)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第三篇:医疗保险一
、城乡医保制度的构成、特点和意义
城乡医保制度由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构成,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少,财政补助多,待遇享受层次多,缴费灵活,结算办法简便,实现了城乡统筹一体化,为城乡居民构建了医疗保障“安全网”,是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国家制度安排,体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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