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公司实行厂部、车间两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编职在人力资源处,主要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各职能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兼职统计员,负责有关方面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专职、兼职统计员必须认真做好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和会计核算所需要的种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登记工作。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第七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一切报表,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公司内各职能职能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人力资源处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1
第八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部门负责人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然后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报出。
第九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申请公司分管领导核准,方可销毁。
第十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订正,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四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
第二篇: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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