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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办法(试行)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实施办法(试行)》(浙绿委„2007‟1号)的规定,现对“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省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创建工作,制定以下核查办法。

一、核查标准

根据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的各项评选条件,按照《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评分标准》(见附件1),对“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省绿化模范单位”的核查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分。各项评分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绩效核查70分,现场核查30分。

二、核查范围

凡申报“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省绿化模范单位”的,均要进行核查。其中“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由省绿委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核查;“省绿化模范单位”由各市绿委办组织核查。

三、核查程序

(一)自检

各申报市、县、单位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照《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我测评打分,各项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以申请核查。

(二)核查

1、绩效核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绿化工作汇报和有关

情况介绍;观看绿化成就和风貌的影像资料;查看绿化组织

机构建设、绿化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绿化的制度、

档案;核对绿化有关数据。

2、现场核查。随机抽取一定的样本,对绿化规划实施、

养护管理、资源保护、林种树种结构、景观效果等方面进行

现场综合考察。其中。

(1)对申报“省绿化模范城市”的,抽查不少于总数

25%以上的区或不少于总数15%的乡镇(街道)。以有资质的绿

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或绿化基层单位统计的各

项数据为基础,对抽中的区和乡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

对1-2个义务植树基地、领导绿化示范点、公园、机关、学

校、医院、工业企业、居住小区、道路、河渠、村庄、集镇、

林地等绿化及其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2)对申报“省绿化模范县”的,抽查不少于总数15%

的乡镇(街道)。以有资质的绿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调查或绿化基层单位统计的各项数据为基础,对抽中的乡镇,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1-2个义务植树基地、领导绿化示

范点、单位、村庄、农田林网、道路、河渠和林地等绿化及

其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3)对申报“省绿化模范单位”的,以单位绿化规划

和绿化档案为基础,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核查。有特

殊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随机抽取1-3个绿化点,进行绿化

核查。

3、评定打分。核查组按照《核查评分标准》,逐项逐条进行评分,并经加权平均后得出被核查单位的实际得分。同时,核查组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将核查得分和综合意见向被核查单位反馈。

四、申报材料

(一)文字材料。包括申报文件、申报表、自查评分表、工作报告和绿化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

(二)统计资料。包括有关绿化指标体系的统计数据(见附件3)及其证明材料。

(三)图片资料。包括规划图、成果图、照片、历年获奖证书等。

上述材料中,申报文件、申报表、自查评分表、工作报告应装订成册后上报。其中:申报“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一式三份,并附展示绿化成就和风貌的影像资料一份经市绿委审核后上报省绿委办;申报“省绿化模范单位”一式三份报各地、各部门绿委办;各地、各部门绿委办将“省绿化模范单位”、“省绿化奖章”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省绿委办(有关申报表式见附件2)。其余材料留存各地、各部门,备核查时用。

附件1: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评分标准附件2: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相关申报表

附件3:浙江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绿化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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