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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一篇:

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案情: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元。合同签订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

评析。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子》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社会保险登记,加加社会保险;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为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在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双方约定无效。(张莉玲)

稿件来源: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第二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虽然理论上存有争议,但实践中做法基本还是比较统一的,一般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做出处理决定,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三篇。用人单位需要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需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如不缴纳有哪些风险。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不是正式员工,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是认为试用期员工可能不会转正,工作期限较短,反复参保停保非常麻烦,等转正后再缴纳或是补缴。

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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