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主要是指对审判工作所产生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提炼、分析的过程。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调整审判活动运行的重要依据,它对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司法统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
我院专职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仅一人,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全由一人负责,不仅工作量巨大,还容易产生工作思路禁锢、分析角度单一等问题,不利于全方位分析提炼统计数据。其他从事司法统计的人员均是各业务庭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兼职担任,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的统计学基础,又没有受过任何专业的培训,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统计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极易出现统计误差。多年来,业务庭的各类报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形。
(二)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准确
司法统计的数据是法院干警工作业绩和质量的数据体现,也是决定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故业务庭在报表的时候难免避重就轻、“扬长避短”、“添油加醋”,通过编造数据或是隐瞒数据来维持自身庭室的权益。如此现象的存在,使数据之间衔接不够、不能匹配,统计部门采集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瑕疵。实事求是是统计的灵魂,真实是统计的生命,只有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才能正确发挥统计工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一功能。
(三)统计方法不科学,统计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各级法院实施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一般都包括审限内结案率,年终结案率,平均结案周期、调解率,上诉、抗诉率,上访率,改判、发回率,案件未结率,执行到位率,人均结案率,已结案件归档率等指标,并且作为法院创先争优和评价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基本指标,与奖惩机制挂钩。这些指标确实能够能客观上反映审判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对基层法院而言还能促成业务庭尤其是派出法庭之间的良性竞争(派出法庭因为受案范围的一致性而更具有可比性),对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中某些指标是否与审判质量和效率有绝对对应的关系,能否客观反映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尚值得商榷。比如平均结案周期,虽然尽早结案有利于使当事人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稳定,帮助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但是如果一味追求尽快结案,对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言未必是一件好事。例如离婚案件,有些夫妻可能是一时冲动跑来法院离婚,如果主审法官一味求快,不深入了解两人矛盾根源,要促成两人调解离婚可能并不难,但这样势必使得本来和睦的家庭四分五裂。如果暂缓案件的审理过程,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时间和空间,此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就是柳暗花明另有一番天地了。又如调解率,调解结案确实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点,如化解矛盾、降低了执行难度等,但是对调解率的过分追捧又会出现一些审判人员对该判决的案件不判决,压着当事人调解的情况,反而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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