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政策
2、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
5、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鼓励更多的境外投资者前来兴办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吴中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
三、
四、五年按二分之一(12%的税率)征收后,由区财政返回4%给企业,第六年开始按二分之一(12%的税率)征收。
2.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外商投资在新开发的低洼地、山坡地、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企业,自有收入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4.外商在吴中区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国土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5.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征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
6.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或行政划拨方式。
7.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退还。
8.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其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可按本意见第1条执行。
9.投资者以自有房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投资者申请,可免缴其房产契税和交易费。
10.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奖金所得,月收入不足4000元人民币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外商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和投资额较大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可在土地批租、所得税减免、配套设施费减免等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个案处理)。
(以上为2002年吴中区投资政策,若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土地政策
外商来吴中区投资需要使用土地,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申请受让土地使用权,如果与中方企业合资或合作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使用中方原有场地,具体土地使用手续程序如下: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1.境外有意来吴中区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向吴中区国土管理局提出用地意向,同时递交受让方本人的身份证或企业的登记注册证件。
2.出让方(吴中区国土管理局)与受让方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支付出让金总额10—15%的定金。
3.受让方递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报区政府批准后,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5.受让方全额支付出让金后,到区国土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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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