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 …
第一篇: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天津市野生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一、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4倍的罚款;
2、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7倍的罚款;
3、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10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4倍的罚款;
2、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7倍的罚款;
3、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10倍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1次的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2次以上的处以40000元的罚款。
四、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的处罚标准: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不足1000元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处以1万的罚款;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处以2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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