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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罪犯超期不归现象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保外就医罪犯超期不归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反映出一系列值得注意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新闻来自:中原区检察院录入:中原区检察院发布日期:2010-6-28阅读:

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机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回到社会上就医看病,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监外就医的行为,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体现了我国刑法执行工作的人道主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为了使执行机关能准确把握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联合颁布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种类、审批程序、收监条件等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期满后不能按时收监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客观性、严肃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监管场所和社会的稳定。

一、保外就医罪犯逃避收监的主要方式

1、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经治疗病情已痊愈或基本好转,但这些罪犯为达到继续留在狱外的目的,钻个别监狱干警不亲自带罪犯到指定医院鉴定的空子,托关系开具虚假的病情证明,骗取监狱机关延长保外期限

2、个别罪犯以自伤、自残等方式故意扩大病情,人为的延长疾病的治疗时间,达到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目的

3、部分办理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狱后并不就医或不配合治疗,致使病情得不到好转

4、部分保外期满的罪犯,在家人、亲友的帮助下,以原地藏匿或外出打工的方法,逃避监狱机关的收监

5、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采取拉拢、腐蚀公安机关、监狱机关个别干警,利用这些人员的“掩护”、“帮忙”达到“以保代放”,长期在外的目的

二、保外就医罪犯不能按期收监的主要原因

1、个体因素。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法制观念淡薄,过惯了放荡不羁、自由散漫的生活,一旦出狱就不愿再到监管场所接受强制改造,采取种种方式逃避收监。

2、环境因素。罪犯的具保人、家庭成员、亲友等通过为罪犯开具虚假证明骗取续保,或以提供场地、资金等方式将罪犯藏匿,阻挠监狱机关的收监。

3、立法工作滞后,按司法部的规定,对擅自超期不归的保外就医罪犯,按脱逃进行追捕。但在实践中,目前仅是将超期不归的时间不计入实际执行刑期,逃避收监的罪犯被抓捕后也只是服完其未执行的刑期,造成了事实上的“逃”与“不逃”一个样,对罪犯缺乏约束力,不能促使罪犯在保外情形消失后主动回监狱接受改造。

4、部分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不力。《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对其严格管理”。《监狱法》

第27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同时,《监狱法》

第28条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失控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监狱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收监时,个别公安机关不予配合甚至抵

制,增大了收监工作的难度。

5、个别监狱对保外就医工作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有卸包袱的错误思想。个别监狱处于经济或管理上的原因为一些年老体弱的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在这些罪犯保外期满后不及时收监或根本就不收监。

6、保外就医罪犯的抓捕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于下落不名的保外就医罪犯的追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狱机关密切配合,还是由监狱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三、保外就医罪犯不能按期收监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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