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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一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属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楼安置,是指对被征地农民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以及尚未被征地但符合村民建房规定条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不再批准个人单独选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公寓楼住宅小区(项目)安置入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村民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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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招商引资、村民自建”的原则确定。政府主导的,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建国有独资法人企业或以现有此类型企业担任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手续办理、工程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开发商担任建设开发业主的,上述事项由开发商负责完成;村民自建的,组建业主委员会负责完成上述事项。

第七条

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八条

村民公寓楼安置模式、建筑风格原则上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村民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公寓楼安置对象、标准与分配

第九条

公寓楼安置对象

(一)列入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简称“拆迁安置户”):

1.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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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对象应付购房款的差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四)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赠与、继承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发生产权转移)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买卖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整栋房屋转让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符合建房条件的买方可享受拆迁安置户资格,卖方不再享有拆迁安置户资格;将部分房屋转让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符合建房条件的买方和卖方,均只享受一次拆迁安置户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买方为非农业户(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者及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者)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不享有拆迁安置户资格,只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买方进行征购货币补偿;卖方将整栋房屋转让的,不再享有拆迁安置户资格

第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审核表,由村组(社区)、乡镇(街道)、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乡镇(街道)负责将申请安置对象情况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统一报区(园区)公寓楼安置办,区(园区)公寓楼安置办组织规划国土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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