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重新赋予这些土地生机与活力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解读《土地复垦条例》

3月11日,备受关注的《土地复垦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条例》制定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规定》实施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问。我国早就有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这次修订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1986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复垦作了原则规定,1988年国务院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规定》实施后,全国的土地复垦率有了明显提高,由1987年的1%提高到目前的25%左右。但是,我国每年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规模在急剧增加,而且大量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得不到及时复垦。

而且,《规定》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主导的发展阶段,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仍以国有企业为主,在土地复垦的资金保障、政府监管措施等制度设计方面强制性的约束手段较少,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修订迫在眉睫。

问。《规定》实施主要遇到哪些新情况、新问题。

答:主要是3个方面:

一是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

1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平均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275万亩。由于一些造成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落实土地复垦资金,不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导致大量新损毁的土地得不到及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相当数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在现有1亿亩左右未复垦损毁土地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于现有立法没有对这部分土地的复垦责任主体、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致使大量土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同时,由于缺少相关规定,政府组织复垦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国家投入虽然逐步加大,但与1亿亩左右的损毁土地治理投入资金需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吸引地方政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明确责任主体:土地复垦义务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明确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二是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四是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五是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问。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明确责任主体,是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前提。主要是分两块:一是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是负责复垦的主体;二是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复垦的主体。(第三条、第十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强调“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问。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提出了要求。

答: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是有效预防和控制新损毁土地不断增加的重要保障。《条例》从5个方面作了规定:


(未完,全文共10985字,当前显示14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