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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人权的救济措施及自我保护途径

俞达祥

2006年03月23日13:06【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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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及内在要求

在我国,罪犯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用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方式来保护罪犯人权,是不科学也是不实际的。要从根本上解决罪犯人权保护问题,首先要分析研究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罪犯人权保护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监管场所在押的罪犯,曾在社会上违反法律,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是他们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应当付出的代价;但同时他们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又成为弱势群体,他们又希望自己的人权受到保护。第二,罪犯的人权保护与普通公民相比具有不完整性。由于罪犯所处的特殊地位,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应享受的权利,有些被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了,有些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被剥夺,但由于罪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范围的制约,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与之相关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了制约。第三,罪犯享有的人权具有间接性。普通公民可以完全自由地通过自身的行为,直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而罪犯只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通过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驻所检察官的允许和帮助,才能使有些权利得到实现,其中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尤其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普通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让罪犯比普通公民享受更多的权利,显然不适合国情。但罪犯作为基本公民的一部分,他们的人权理应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适应这一内在要求,我们为罪犯人权保护设立了一系列特别的救济措施,为罪犯人权受到侵犯时实现自我保护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罪犯人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

1.通过立法赋予罪犯人权保障。在政治权利方面,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罪犯享有我国公民同等的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罪犯在诉讼活动中的十二个方面的权利。监狱法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罪犯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生存与发展权方面,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死刑复核程序,对被判处死刑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防止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发生。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有的地方在监区设立国家自学考试考场,为罪犯自学成才创造条件。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罪犯的生命权,同时也为罪犯出狱后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关于劳动权,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罪犯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规定执行,罪犯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

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在民事权利方面,我国法律对罪犯的财产、婚姻、通信、生活卫生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监狱法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有条件的与他人通信,会见亲人、监护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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