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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企业: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就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置换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办理房屋置换手续时,除收取房屋置换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屋置换手续费应由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之前,暂由已备案的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企业提供办理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手续的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置换手续费。

三、房屋置换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每平方米6元收取,置换双方各承担50%。其建筑面积暂时按照房屋计租面积乘以房改政策规定的系数折算,单元楼房折算系数为1.3,平房折算系数为1.15。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市〔2002〕5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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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当前,在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都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代缴一部分费用,其中存在乱收费现象,群众反映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物业服务费。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归集。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建筑垃圾清运费。业主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环卫部门接受委托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按照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中规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预收,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四)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以上费用业主可选择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或经由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与相关部门达成代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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