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x年xx月x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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