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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央行在金融危机管理中如何发挥作用的思考

导言:金融危机作为社会公共危机中的一类,曾经给人类社会带来过巨大的危害,九八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当地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损失仍历历在目。我国金融危机的管理体系建设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防御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是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金融危机的管理,不但要从国家层面考虑,也要看到金融危机的产生更有可能是来自于局部的、区域的金融体系所存在的缺陷中。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如何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危机管理中发挥作用将是我国加强金融危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从这一角度作出阐述。关键词:危机管理金融危机基层央行作用发挥

一、金融危机定义

金融危机和金融稳定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能上存在走两个极端现象:一种是履行金融稳定职能无作为,认为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总、分行的事情,基层人民银行未设金融稳定的职能部门,金融监管的职能分离出去了,“最后贷款者”的权力又十分有限;另一种是金融稳定过度作为,将金融稳定当作一个框,什么都往里装,只要涉及金融和稳定,均纳入金融稳定职能,包括金融机构的盗、抢、诈骗、自然灾害、内部集资、群访等等。因此首先要对金融稳定的工作内涵及我们要防御怎样的金融危机下个清晰的定义。一是认清金融稳定的内涵和目标。金融稳定目标是从属于央行“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一货币政策目标,金融稳定的范畴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稳定是一个宏观的经济概念。作为基层人行来讲,不管是从其管辖范围,还是从其业务范畴上,它所掌握和反映的问题只是某一地区、某一局部、某一领域的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对象及范围也只是整体中的个体,宏观中的微观。基层人行所从事的金融稳定工作只能是本辖区的金融稳定,它不具备整体性和宏观性。基层人行所从事的金融稳定工作重点立足于服务货币信贷工作,围

绕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上级行的决策提供服务。

二是认识金融脆弱性的内在性。金融脆弱性是金融部门与生俱来的一种特性,具有内在性。金融部门的脆弱性体现在:一是银行业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高负债伴随着高风险;二是汇率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各国浮动汇率制度普遍采用;三是金融的国际化和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因而,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一定意义上讲是防不胜防,但不同的风险应有不同主体来防范,国家成立银监会的主要目点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基层人民银行试图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或包揽辖区内的风险监管,容易导致与银监局的工作职责界定不清,管了些自己不该管的事。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应从“最后贷款者”的角度,只有在金融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或达到某一临界点时,才应行使金融稳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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