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作者:admin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504更新时间:2006-11-78:48:44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
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4)初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报送市教育局核准;
(5)负责监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收费情况,牵头组织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检查、审计,建立资产档案,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6)审查办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2、市教育局职责。
(1)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
(2)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3)颁发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相关事宜;
(4)开展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5)审查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广告;
(6)负责对出现问题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整改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年审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底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年度考察审核,确保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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